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5年度桃園市工廠低碳化輔導計畫 輔導申請須知

  • 發布單位:產業轉型科
  • 聯絡人:彭小姐
  • 聯絡人電話:5272
  • 資料提供單位:經濟發展局

115年度桃園市工廠低碳化輔導計畫

輔導申請須知

前言

         為協助產業因應國際淨零趨勢並提升整體競爭力,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推動「桃園市工廠低碳化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透過技術輔導、經費補助、教育訓練及宣導推廣等多元措施,推動節能減碳工作,協助在地產業降低碳排放、減輕環境衝擊,並強化競爭優勢。  

         在技術輔導方面,主要藉由減碳體系輔導及節能減碳個廠輔導(自主減量計畫申請輔導、節能減碳與創新技術診斷以及自願減量專案可行性評估),協助製造業盤點並發掘具潛力之節能專案,並將節能減碳成果轉化為可運用之減量額度,引導產業積極投入減量行動,提升整體減碳成效,促進國家淨零轉型目標之實現。


輔導項目

一、減碳體系輔導

(一)推動目的:產業鏈合作是開創可持續未來的關鍵,本計畫將協助企業籌組供應鏈節能體系,運用群體力量,協助成員導入可行節能技術,提升能源效率、擬定短中長改善措施及減量策略,達成溫室氣體減量效益。

(二)輔導名額: 1個體系(中心廠1廠家與供應鏈2廠家)

(三)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額滿為止,並依申請順序受理。

(四)申請資格:   
      1.中心廠須為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且以設立於桃園市之製造業為限,並應依法完成工廠登記(如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供應商須為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並應依法完成 工廠登記(如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且至少應有1家設立於桃園。

(五)推動內容(附件1):
      1.辦理啟始會議與教育訓練。
     2.提供節能體系個廠現勘、節能潛力診斷與績效量化。

     3.辦理工作會議,說明輔導成果與技術分享。

(六)相關費用:免費。

二、節能減碳個廠輔導

(一)輔導名額:至少25家工廠,依申請順序提供輔導,額滿為止。

(二)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6月30日止,並依申請順序受理。

(三)相關費用:免費。

(四)輔導項目:碳排大戶自主減量計畫輔導、節能減碳與低碳創新技術診斷、自願減量專案等三個項目(三擇一)

1.碳排大戶自主減量計畫輔導
(1)推動目的:協助碳費徵收對象撰寫自主減量計畫書及規劃可採行之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以順利通過審查適用碳費優惠費率降低徵收碳費造成之衝擊。
(2)推動內容(附件2):協助企業評估最適之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基準年及目標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確認可行的減量措施,並研提減碳缺口對策及確認減碳路徑規劃,於115年6月30日前向環境部提送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
(3)申請資格: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列管之對象,全廠(場)直接及使用電力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 萬公噸CO2e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

2.節能減碳與低碳創新技術診斷
(1)
動目的:協助工廠導入能效提升技術之可行性評估,並發掘節能潛力,研擬協助工廠提升能效進而降低能源消耗。
(2)推動內容(附件3):協助工廠評估導入高效率節能技術或設備之可行性並評估減碳績效,以落實節能改善。
(3)申請資格: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公司以製造業且在桃園市為限,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3.自願減量專案可行性評估  
(1)推動目的:協助工廠將已執行或規劃執行的節能減碳專案,依據環境部「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規範,撰寫為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1份,以利後續作為申請碳權額度的依據。
(2)推動內容(附件4):依據國內外減量方法學,協助工廠撰寫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並提供所需之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申請計畫若經環境部審核認可,執行節能減碳專案取得之碳權可應用於扣減碳排大戶未來的碳排超額量,並可於未來國內碳排放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3)申請資格:
a. 申請對象不得納入「中央有關機關提出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b. 申請自願減量專案可行性評估者,不得為環境部公告「第一批及第二批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C. 申請自願減量專案可行性評估者,不得為應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及應繳納碳費之排放源(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為收費對象)。

申請方式

一、有意願參與之廠商,請填具「輔導申請表」(附表1)後E-mail至聯絡窗口,本計畫團隊將主動聯繫通知,申請後由執行單位負責申請資格、所附文件書面審查,如經通知未完成資料補正者視同放棄。

二、聯絡窗口:

彭琴媛 專員:(02) 7704-5217,peng@ftis.org.tw

黃立寧 資深研究員,(02) 7704-5247,ning@ftis.org.tw

注意事項:

(一)針對參與輔導之注意事項
      1.受輔導廠商應配合本計畫年度工作期程管理。
      2.經發局得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安排查訪。
      3.受輔導廠商於計畫結束後3年內,有義務配合經發局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活動。
(二)上述輔導工作,廠商應填妥申請表,由本計畫進行申請資料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