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
開放申請公告
辦理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為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或其他低碳產業,特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申請資格:
(一)依法於本市辦竣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 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之營業場所;或依法於本市辦竣工廠登記者(含特定工廠登記)之廠房。
(二)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1.本次計畫已獲主管機關其他補助。
2.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3.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補助標的:
(一)節能減碳管理系統查驗計畫(以下簡稱查驗計畫):例如:組織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環境部自願減量專案或抵換專案查驗、能源管理系統或碳足跡、碳中和查驗、循環經濟標準查驗等。申請條件如下:
1.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1.0萬公噸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
2.申請時須提出全廠114年減碳計畫可達成能源署規範節電目標(契約用電容量未達10,000瓩者,平均年節電率目標1%;契約用電容量超過10,000瓩者,平均年節電率目標1.5%),並於驗收時證明具體成效。
(二)節能減碳改善工程[1]或設備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
申請條件如下:
1.不限企業規模,優先補助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保障名額6家)。
2.導入產業製程設備能資源效率提升[2]、引進高效率節能產品或低碳技術[3]、智慧化監控管理[4]、可進行驗證的AI節能技術,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節能減碳改善項目。
[1] 引進高效率節能產品或低碳技術,包含製程主設備及其附屬系統、動力系統、能源系統、熱能再利用系統、溫室氣體破壞或再利用系統、空調系統、空壓機系統等主設備及其周邊。
[2] 廠區內系統及設備之能源與原物料管理、製程系統或設備之監控、控制系統改善規劃計畫。
[3] 改善計畫可申請節能減碳改善工程所需之材料、零件、設備使用、維護保養、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及其工程設計施作或設備(含檢測儀器及控制系統)汰換等所支出之費用。
[4] 以導入製程能資源效率或回收再利用提升為目的之改善計畫,例如降低能源與原物料損耗、提升能源與原物料使用效率、再生能源自發自用,包含製程技術、設備、設施、系統,以及其附屬周邊設備之改善更新。
(一)查驗計畫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每年度法定預算額度內辦理,每案獲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二)改善計畫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每年度法定預算額度內辦理,每案獲補助上限為新臺幣肆拾萬元。
(三)提送查驗計畫/改善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實際補助比例得依審查結果酌減或不予補助。
(四)經查驗低碳科技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扣除其不符部分之補助金額;該扣除金額及計算方式依核定補助比例定之。
(五)實支費用低於申請補助金額者,按核定補助比例核減之。
(六)未依計畫核定期程執行或擅自變更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補助處分。
(七)本補助於每年公告補助額度及受理申請期間,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主管機關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郵寄或親送申請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處所,收件日期以郵戳或簽收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作業流程如附件一,應備文件如下:
(一)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二。
(二)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查驗計畫/改善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三。
(三)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切結書,如附件四。
(四)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後續推廣宣導同意書,如附件五。
(五)最近一期電費、蒸氣費或廠內其他能源使用繳費通知及收據影本。
(六)公司、商業登記文件影本,登記為製造業者,改善場所如為廠房,須提供工廠登記文件(含特定工廠登記)影本。
(七)最近一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八)為協助境內更多企業單位投入淨零碳排技術,凡提出補助申請之廠商符合第一次申請本補助之資格,於審查評分直接增加總分百分之三。
(九)為鼓勵本市企業落實自主能資源監控管理,凡提出補助申請之廠商符合已建置能源監控管理軟硬體者,於審查評分直接增加總分百分之三。
(十)為強化本市中小型企業資安意識,凡提出補助申請之廠商提供資訊安全防護證明(可包含員工資安認知及訓練證明),於審查評分直接增加總分百分之一。
審查程序與機制:
(一)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資格審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1.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2.申請補助不符本計畫之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設置審議小組審查查驗計畫/改善計畫申請案(依據審查結果排序,優先補助6家中小企業),其成員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及遴選專家學者組成,辦理複審事宜。
(三)審議小組就初審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審查,得參酌申請書中查驗計畫/改善計畫內容之申請標的、計畫目標、預期效益、綠色辦公響應指標及措施等因素,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並核定補助優先順位、補助比例及個案補助金額後,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
計畫審議小組會議注意事項:
(一)召開會議之時間與地點,本計畫將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簡報資料應於會議時間前3日內提交至指定處所。
(二)若申請業者未派員出席計畫審議會議,則視同放棄申請。
(三)簡報者須由公司正職員工擔任,簡報時間每公司為10分鐘為限(主管機關保留時間變更之權利)。
計畫變更:
經核定之查驗計畫或改善計畫及補助金額,申請者如因實際需求欲變更原計畫,應提送變更後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得自行變更計畫內容,且計畫變更以一次為限,變更項目需符合本計畫之相關規定,並由審查委員書面審查通過後,始得變更,另主管機關可視變更內容決定是否召開審議小組審查。
完工驗收與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限內完成查驗計畫或改善計畫,並備妥下列文件裝訂成冊(一式一份)郵寄或親送至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並配合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通過後,主管機關始辦理補助款撥付事宜:
1.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完工或查驗完成驗收報告書如附件六,須對應計畫申請書補助申請標的及各項資料。
2.改善計畫完工前、後以及執行檢測或查證之現場照片,單項標的至少4張現場照片,加註照片內容說明、拍攝日期及詳細地點。
3.改善或查驗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一份,開立日期需為114年1月1日至結案日期前,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節能設備及施工費用應分開註明(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或名稱,使用國際貿易單據需檢附進口報單。
4.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年度預算之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比例核銷,核銷費用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5.檢附低碳節能工程、查驗合約相關資料,或低碳節能設備相關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分級、設備保證書(卡)之影本一份,其上應載明設備廠牌及機型。但交易習慣上不核發保證書者,得免附保證書。
6.補助款領據如附件七。
7.改善後效率以實際量測之能資源使用量為計算依據,應詳列減碳量及各項改善效能,並計算整體計畫效能。
8.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未於指定期限內提送前項相關文件者,除因不可抗力所致或經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外,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自次年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查驗計畫/改善計畫完工後經審查委員現場查驗,依實際節能減碳量及節能減碳率認定改善效率,按比例核發補助金額,減碳節能成效確實達到查驗計畫/改善計畫預定目標者,依核定之金額補助;未達預定目標者,按比例酌減之;未達預定目標百分之五十者,得不予補助。
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及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命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或作為以後年度補助該申請人之參據:
1.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2.未依查驗計畫/改善計畫確實執行並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仍未依限履行。
3.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變更查驗計畫/改善計畫。
4.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5.同一查驗計畫/改善計畫已獲主管機關其他補助。
6.申請補助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
(二)申請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返還補助款而逾期未返還者,該處分確定後,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三)執行計畫期間主管機關為掌握計畫進度,得派員前往查訪,申請人應配合訪視並提供與計畫相關之文件。
(四)申請人應於查驗計畫/改善計畫完工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或查驗通過後三年內,協助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相關設備之運轉及維護資料,結案後五年內應配合宣導本計畫執行成果,並同意主管機關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申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並提供相關協助。
申請辦法
請於113年8月30日前將申請應備文件寄至以下地址: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低碳策略與技術服務組
收件地址:10668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9弄14號1樓
聯絡窗口:
查驗計畫補助申請02-7704-5149 戴竹君 專案經理 電子信箱 u880415@ftis.org.tw
改善計畫補助申請02-7704-5248 楊智傑 研究員 電子信箱 jackyang@fti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