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 開放申請公告
已截止申請
辦理目的
為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或其他低碳產業,特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申請期間
即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申請資格
(一) 依法於本市辦竣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之營業場所;或依法於本市辦竣工廠登記者(含特定工廠登記)之廠房。
(二)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➊ 本次改善計畫已獲主管機關其他補助。
➋ 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➌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補助標的
(一) 透過節能減碳或節水技術評估,於其廠房、製程、營業場所進行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或換裝節能、節水設備及其附屬週邊設備(含檢測儀器及控制系統等)(以下簡稱改善計畫),因執行前述改善計畫所需之材料、零件、設備使用、維護保養、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及其工程施作等所支出之費用,申請之改善計畫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➊ 產業綠色智慧化管理:以導入製程能源效率提升改善計畫,例如降低能源損耗、提升效率、再生能源,以提升能源效率為目的之改善,包含製程技術、設備、設施、系統,以及其附屬周邊設備之改善更新。
➋ 製程改善:廠區內系統及設備之耗能、製程系統或設備之監控、控制系統改善規劃計畫。
➌ 高效率節能產品或低碳技術:引進高效率節能產品或低碳技術之工程改善規劃相關,包含製程主設備及其附屬系統、動力系統、能源系統、熱能再利用系統、空調系統、空壓機系統等主設備及其周邊。
➍ 節水技術:引進節水產品或水回收技術之工程改善規劃相關者,包含製程設備及其附屬系統、水回收系統等主設備及其周邊。
➎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節能減碳改善項目。
(二) 前項補助標的,不包括太陽能板設置,但設置太陽能板係為發電自用者,不在此限。
補助金額
(一)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每年度法定預算額度內辦理,每案獲補助上 限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二) 提送改善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實際補助比例得依審查結果酌減或不予補助。
(三) 經查驗低碳科技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扣除其不符部分之補助金額;該扣除金額及計算方式依核定補助比例定之。
(四) 實支費用低於申請補助金額者,按核定補助比例核減之。
(五) 未依計畫核定期程執行或擅自變更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補助處分。
(六) 本補助於每年公告補助額度及受理申請期間,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主管機關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作業程序與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郵寄或親送申請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處所,收件日期以郵戳或簽收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作業流程如附件一,應備文件如下:
(一) 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二。
(二) 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改善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三。
(三) 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切結書,如附件四。
(四) 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後續推廣宣導同意書,如附件五。
(五) 最近一期電費、水費或廠內其他能源使用繳費通知及收據影本。
(六) 公司、商業登記文件影本,登記為製造業者,改善場所如為廠房,須提供工廠登記文件(含特定工廠登記)影本。
(七) 最近一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八) 配合政府新冠肺炎紓困政策,凡提出補助申請之廠商若屬受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中小企業,自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起至 111 年 12 月止,任連續 2 個月之月平均或任 1 個月之 營業額,較 111 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110 年內 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109 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 均或任一個月、108 年下半年之月平均、108 年同期、107 年同期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 15%,經主管機關、 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經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 於審查評分直接增加總分百分之一。檢具文件為:上述期間之「營 業稅申報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佐證文件。(若為成立未滿 1 年之 新創企業請提供可資證明之佐證文件)
(九) 為強化本市中小型製造業產業「淨零碳排」之布局,凡提出補助申 3 請之廠商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製造業,於審查評分直接增 加總分百分之五。
(十) 為協助境內更多企業單位投入淨零碳排技術,凡提出補助申請之 廠商符合第一次申請本補助之資格,於審查評分直接增加總分百分之三。
審查程序與機制
(一) 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資格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➊ 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➋ 申請補助不符本計畫之規定。
(二) 由主管機關設置審議小組審查改善計畫申請案,其成員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及遴選專家學者組成,辦理複審事宜。
(三) 審議小組就初審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審查,得參酌申請書中改善計畫內容之申請標的、計畫目標、預期效益及市場價格等因素,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並核定補助優先順位、補助比例及個案補助金額後,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
申請辦法
請於112年6月30日前將申請應備文件寄至以下地址: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收件地址:
10668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9弄14號1樓
聯絡窗口: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03-3322101分機5271-5272 周小姐
電子信箱10025335@mail.tycg.gov.tw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02-7704-5179 陳小姐
電子信箱 lucychen@fti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