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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桃園市企業智慧用電綠色交通運具補助計畫


辦理目的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 27 條規定中鼓勵事業或法人新購電動機車,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府經發局)針對設籍在桃園市的事業或法人,提供相對誘因讓其加快汰換成高效率電動機車,達到節能減碳兼環保之目的,並改善桃園市內空氣品質及提高企業更換電動機車的示範效果。




申請資格

(一)依法於本市辦竣公司、商業登記(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或營業(稅籍)登記於本市之營業場所、及本市工廠登記者(含特定工廠登記),單次購置3輛以上(含3輛)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車款,三輪電動機車購置數量不在此限,或於營運場所內新設之電動機車充電設施。

(二)不受理個人申請。

(三)申請者需非屬該車款之國內製造商、國外代理商、經銷商或其子公司。

(四)補助對象不適用本市各公部門及公立學校。




補助標的

(一)電動機車:

1.購置車款屬經濟部工業局TES認證之車款,車款資料請詳經濟部工業局電動機車產業網(www.lev.org.tw)內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補助車款,三輪電動機車亦同。

2.車輛須為新領牌且車籍設於本市,購置二手車者不予補助。

3.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在此補助對象。

(二)於營運場所內新設之電動機車充電設施:

1.營運場所須位於本市,並切結營運維護 2年(含)以上 。

2.每座充電設施須可提供2輛電動機車同時充電。

3.須設置於室內或具遮雨設施。

4.設置充電設施廠商須具經濟部能源局核發合格電器承裝業證明。

5.申請人應自主評估設置場所是否適用「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應提報「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自主維護管理計畫」。


補助金額

(一)本年度總補助經費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整,依申請公司向本府完成申請程序順序核予補助。若單件申請電動機車台數超過20輛或電動機車充電設施設置超過10座,本府得視經費運用情形決定核可的補助金額,單一企業或營業場所補助申請上限為電動機車50輛或電動機車充電設施設置25座。

(二)輕型及小型輕型電動機車每輛補助4,000元。

(三)重型電動機車每輛補助8,000元。

(四)三輪電動機車每輛補助20,000元。

(五) 電動機車充電設施設置每座補助10,000元。

(六)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補助,申請者應於申請時詳述自籌款、本機關補助款及其他機關補助款經費分配。

(七)申請本補助及其他補助款之總補助款,不得超過總採購金額49%(含49%),實際補助比例得依審查結果酌減或不予補助。


作業程序

申請人應於本補助申請截止日前(112年11月15日或補助經費額度用罄為止),郵寄或親送申請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處所,收件日期以郵戳或簽收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補助作業流程請詳附表。


應備文件

(一)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書、領據及經費來源明細表,請詳附件一至附件三;電動機車充電設施設置補助申請書、領據、經費來源明細表及切結書,請詳附件五至附件八。

(二)112年度購車或充電設施設置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開立日期需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5日前,其上須註明申請補助公司行號名及車牌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車牌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三)非屬所購買國內電動機車供應廠商互為子母企業關係之切結書,如附件四。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收件地址: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668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9弄14號1樓)

聯絡窗口: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02-7704-5179  陳小姐

電子信箱 lucychen@ftis.org.tw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03-3322101#5271-5272   彭小姐

電子信箱 10015624@mail.tycg.gov.tw

 

備註: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故若符合相關身分申請人請至本局網站利益衝突迴避專區填寫身分關係揭露相關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