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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桃園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

已截止申請 


一、緣起與目的

        為推動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項下鍋爐汰換工作,經濟部擬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工作,以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取代傳統液體、固體燃料等高污染燃料之使用,減少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並符合環保署109年7月1日實施之既存鍋爐「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配合上述政策,制定本補助計畫,協助補助於本市辦竣工廠登記者(含特定工廠登記)之鍋爐改善事宜。




二、申請資格

(一) 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或特定工廠登記證明之工廠,且工廠隸屬之事業主 體及其負責人均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二)工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➊ 使用液體(不含柴油)、固體燃料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➋ 使用柴油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費用。

(三)本補助計畫所稱既存工業鍋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以液體、固體燃料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能之設備。 




三、補助標的及金額

鍋爐相關設備: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柴油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制系統等,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管線: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汽自用戶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四、作業程序

(一)改善補助申請: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府提出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郵寄或親送申請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處所,收件日期以郵戳或簽收日期為憑,逾112年7月31日得不予受理

(二)完工驗收申請:申請人經本府核定其申請後,應於112年10月31日前完成驗收,逾期未能完成驗收者,將不予補助。

(三)驗收:本府委託機關依本補助計畫規定及各工廠提出之文件內容執行驗收工作。補助作業流程請詳附表。 




五、應備文件:

(一)提出申請時

工業鍋爐改善補助申請書,請詳附件一。

工業鍋爐改善補助切結書,請詳附件二。

➌ 鍋爐改善工程進度計畫表,請詳附件三。

➍ 預計申請補助項目及費用概算表,請詳附件四。

➎ 有效工廠登記證或特定工廠登記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➏ 工廠銀行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或其他非銀行拒絕往來證明文件影本。

➐ 桃園市環保局核發的鍋爐改善展延證明文件,否則得不予補助;或已如期改善惟後續仍有進一步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之業者,應檢具相關文件,足資證明其所有之既存鍋爐確於109年7月1日前符合鍋爐空污排放標準,即可適用補助。

➑ 依其他規定應備之文件。


(二)完工驗收請款

補助款核撥申請書,請詳附件五。

補助款領據,請詳附件六。

竣工證明表,請詳附件七。

補助項目費用明細表,請詳附件八。

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請詳附件九。

申請單位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鍋爐設備及管線設備簽約合約或報價單影本。

桃園市環保局核發的鍋爐改善展延證明文件,或已如期改善惟後續仍有進一步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之業者,應檢具相關文件,足資證明其所有之既存鍋爐確於109年7月1日前符合鍋爐空污排放標準,即可適用補助。

➒ 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相關法規應備之文件(如鍋爐檢查合格證…等) 。


六、審查程序

(一)本補助計畫經費來源係自經濟部工業局,當年度補助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

(二)本府補助之順序如下:

 優先補助桃園市112年工業鍋爐補助展延工廠清冊之工廠。

受理順序以收件簽收時間為準。

審查通過後函知申請人同意補助及預核定補助金額。

預核定金額累積逾預算金額時,函知列入候補順序。

(三)申請應備文件如有不全或錯誤者,經通知補正之日起七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得予駁回。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完工後,檢附完工驗收應備文件,經審查無誤後撥付補助經費。

(二) 補助款項由本局依申請表所載或所檢附之存摺封面影本之金融機構帳號辦理撥款,撥款手續費由補助款中扣除。

 



八、考核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112年度核撥經費,安裝廠商出具補助項目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1.屬112年工業鍋爐補助展延工廠清冊者,其日期應於109年9月1日至112年11月15日之間。

2.屬新申請者,其日期應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5日之間。

(二)申請人因故無法檢附安裝廠商之繳費證明收據正本者,應另以繳費證明收據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戳及申請人印鑑代替。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該案件逕予撤銷,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四)如有重複接受經濟部補助或實際執行情形與核定內容不符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並追繳已撥款項。

(五)補助所得應列單申報其他收入,並由本府經發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六)本計畫倘有異動,本府得公告修正之。




九、申請辦法

請於112年7月31日前將申請應備文件寄至以下地址: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收件地址:10668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9弄14號1樓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收件地址:10668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9弄14號1樓

聯絡窗口: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02-7704-5179  陳小姐

電子信箱 lucychen@ftis.org.tw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03-3322101#5271-5272   彭小姐

電子信箱 10015624@mail.tycg.gov.tw




備註: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故若符合相關身分申請人請至本局網站利益衝突迴避專區填寫身分關係揭露相關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