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發自治條例
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詳見條例全文)
- 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
- 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對象
- 經本府認定之公司或法人,或符合營運總部認定辦法規定且設籍於本市之企業營運總部。(企業營運總部)
- 從事航空關聯產業、國際貿易與物流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雲端運算產業、循環經濟產業、生技醫療產業、工商會議及展覽產業、複合休閒相關產業、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產業、前列產業之研發中心或區域服務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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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 新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或增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 營運投資事業使用之不動產係購置取得者,自投資事業開始之日起應繼續經營5年;係租賃取得者,自投資事業開始之日起應繼續經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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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方式
- 於本市購置或新建供營運直接使用之不動產,當年度可申請補助地價稅、房屋稅;其屬租賃者得申請租金補助。前2年最高為全額補助;第3年至第5年最高為50%。但每年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20萬元。租金補助,於公證租賃契約所載年租金50%範圍內,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0萬元,並以5年為限。
- 可申請最高50%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助,總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30萬元。但經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1%者,總補助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40萬元。
- 投資事業正式開始營運後,新增僱用設籍本市之勞工者,得於僱用滿2年後向本府申請下列補助金:
- 5人以上14人以下,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 15人以上34人以下,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5千元。
- 35人以上54人以下,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 55人以上,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5千元。
上述補助金每案每年最高不得逾新臺幣500萬元,補助期間以2年為限。
- 供企業營運總部使用之不動產及企業營運總部之工廠、營業據點或其他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之關係企業,可由企業營運總部提出上述各項補助之申請。但地價稅、房屋稅每年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180萬元,房地租金每年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60萬元。
- 本府經投資人申請後,得於年利率1.5%限度內,審酌給予利息補助,每年補助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50萬元,並以5年為限。但實際融資利率低於核准補助利率時,依實際融資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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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表單
(一)申請人申請應備書表格式:
1.申請書 word、odt。
2.投資計劃書 word 、odt (企業總部投資計畫書 word 、odt)。
(二)申請人申請支付核銷應備書表格式:
1.補助撥款申請書 word 、odt。
2.補助撥款申請書相關表格:
(1) 勞工薪資補助明細表 xls、ods。
(2) 房屋稅補助明細表 xls、ods。
(3) 地價稅補助明細表 xls、ods。
(4) 房地租金補助明細表 xls、ods。
(5) 融資利息補助明細表 xls、ods。
(6) 銀行繳息證明表 word 、odt。
3. 領據 word 、odt 。
- 申請案審核評分表
最後更新日期:1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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