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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自即日實施

  • 發布單位:招商科
  • 資料提供單位:經濟發展局

依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內容: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書。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本府文化局、大園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佈欄。
(二)網路:本府及文化局網站之公告事項。
(三)登報:刊登於本府公報及聯合報。
三、指揭計畫書可於本府文化局、大園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