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內容:桃園市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古蹟保存計畫書。二、公告方式:(一)書面:公告於本府、本府文化局、大園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佈欄。(二)網路:本府及文化局網站之公告事項。(三)登報:刊登於本府公報及聯合報。三、指揭計畫書可於本府文化局、大園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