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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壹、前言

為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且考量都會區工業用地供給有限應充分利用,本府依行政院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之上位指導原則,提出「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期藉由提升容積率方式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率,並因應創新產業發展之時效需求。

貳、目標

一、藉由容積獎勵方式,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能,並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二、鼓勵民間加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參、法令依據

一、行政院108年12月17日院臺經字第1080193453號函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二、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41條。

肆、申請要件

一、適用範圍

(一)應符合「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適用範圍」內之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基準容積率於240%(含)以下者,得申請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二)若屬經濟部管理工業區範圍,適用行政院「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逕向經濟部工業局服務中心申請。

(三)建物之使用應符合下列條件(但仍須經本府就其妥適性為審查):

1、不違反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且應符合所屬都市計畫土地容許使用項目。

2、容積增量部分以供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設施或行業使用為限。

3、現況非違規使用之用地。

(四)交通及公用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容積提升後申請基地面臨最寬道路服務水準未超過D級。

2、臨路條件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3、檢附用水、用電足夠之證明文件、污水處理同意文件。

4、檢附可能影響廢棄物產出情形及其應變對策。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倘非屬土地所有權人自用者,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伍、獎勵項目

本案容積獎勵項目包括△F1新增投資與△F2環境永續(能源管理)、△F3根留桃園(營運總部)等三大項,各獎勵項目認定標準及容積獎勵額度:

一、新增投資、環境永續(能源管理)、根留桃園(營運總部)之各項目,經合併計算之獎勵額度,以各該工業區基準容積率之20%為上限;其各項目之獎勵額度上限如下: 

(一) △F1新增投資:額度上限為基準容積之15%。

△F1=[(T億元–A×4.5億元)/(A×0.1億元)]×1%


△F1:新增投資允許增加之容積獎勵額度

T=新增投資金額(億元)  A=申請基地面積(公頃)

 

(二) △F2環境永續(能源管理):額度上限為基準容積之5% 

1、取得「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核給2%。 

2、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者,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核給3%。 

3、本府認定低污染事業或物流倉儲產業且使用儲能設備者,核給3%。

 

(三)△F3根留桃園(營運總部):額度上限為基準容積之5%。 

(1)總公司主體登記設置於桃園市,核給3%。 

(2)於桃園市設置營運總部,並取得經濟部核定之營運總部認定文件,核給5%。

 

二、申請人須達申請△F1之標準,方可申請△F2、△F3。

三、△F2與△F3之獎勵額度合計以基準容積率之5%為上限。


陸、申請方式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本府經濟發展局開發管理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柒、受理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捌、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文件(首次送件應提送3份,後續應配合機關審查需求,增加提送份數):

一、由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專區下載申請書表,並依規定填寫之。

二、應檢附書件請詳閱「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作業要點」及至本網頁申請書件下載。

三、前述各款書件應依序裝訂成冊,並於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代表人)印章;所附書件如係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公文書之影本,應於影本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予切結,書件不齊或格式不符者,概不受理。

玖、應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繳納審查費每件4萬元整,惟自收費標準發布時前申請者,暫免收取審查費用。

拾、其他事項:

一、申請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審查結果未齊備文件者,申請人應自通知補正之次日起30日內補正;如遇有特殊情形,得備具理由申請延長補正,且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未於期限內補正完成或無法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二、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據之相關法規事項辦理。


詳細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內容請參閱本府經濟發展局網站

聯絡單位/電話: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開發管理科(03)3322101 #5273-5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