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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壹、前言

為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且考量都會區工業用地供給有限應充分利用,本府依行政院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之上位指導原則,提出「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期藉由提升容積率方式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率,並因應創新產業發展之時效需求。


貳、目標

一、藉由容積獎勵方式,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能,並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二、鼓勵民間加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轉型並提升國內投資動能。


參、法令依據

一、行政院108年12月17日院臺經字第1080193453號函核定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二、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41條。


肆、申請要件

一、適用範圍

(一)應符合「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適用範圍」內之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基準容積率於240%(含)以下者,得申請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二)若屬經濟部管理工業區範圍,適用行政院「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逕向經濟部工業局服務中心申請。

(三)建物之使用應符合下列條件(但仍須經本府就其妥適性為審查):

1、不違反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且應符合所屬都市計畫土地容許使用項目。

2、容積增量部分以供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設施或行業使用為限。

3、現況非違規使用之用地。

(四)交通及公用設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容積提升後申請基地面臨最寬道路服務水準未超過D級。

2、臨路條件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3、檢附用水、用電足夠之證明文件、污水處理同意文件。

4、檢附可能影響廢棄物產出情形及其應變對策。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倘非屬土地所有權人自用者,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伍、獎勵項目

本案容積獎勵項目包括△F1新增投資與△F2環境永續(能源管理)、△F3根留桃園(營運總部)等三大項,各獎勵項目認定標準及容積獎勵額度:

一、新增投資、環境永續(能源管理)、根留桃園(營運總部)之各項目,經合併計算之獎勵額度,以各該工業區基準容積率之20%為上限;其各項目之獎勵額度上限如下: 

(一) △F1新增投資:額度上限為基準容積之15%。

1、△F1=[(T億元–A×4.5億元)/(A×0.1億元)]×1%


      △F1:新增投資允許增加之容積獎勵額度

      T=新增投資金額(億元) A=申請基地面積(公頃)

2、非屬產業自用所需之工廠或工業有關設施之申請者,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其區分所有權人3戶以上即應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管理該基地範圍內之廠商,並作為該基地與機關之統一聯繫窗口。

(2)應繳納保證金,確保申請案落實投資並提供地區之就業機會,如申請案於5年內落實投資且順利營運並提供所承諾之地區就業機會,則可取回保證金。


(二) △F2環境永續(能源管理):額度上限為基準容積之5% 

1、取得「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核給2%。 

2、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者,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核給3%。 

3、本府認定低污染事業或物流倉儲產業且使用儲能設備者,核給3%。

4、本府認定新增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具備智慧製造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者,核給3%。

 

(三)△F3根留桃園(營運總部):額度上限為基準容積之5%。 

1、 總公司主體登記設置於桃園市,核給3%。 

2、 於桃園市設置營運總部,並取得經濟部核定之營運總部認定文件,核給5%。

 

二、申請人須達申請△F1之標準,方可申請△F2、△F3。

三、△F2與△F3之獎勵額度合計以基準容積率之5%為上限。


陸、申請方式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本府經濟發展局開發管理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柒、受理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捌、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文件(首次送件應提送3份,後續應配合機關審查需求,增加提送份數):

一、由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專區下載申請書表,並依規定填寫之。

二、應檢附書件請詳閱「桃園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審查作業要點」及至本網頁申請書件下載。

三、前述各款書件應依序裝訂成冊(膠裝,並製作書背標示書件名稱及日期),並於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代表人)印章;所附書件如係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公文書之影本,應於影本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予切結,書件不齊或格式不符者,概不受理。


玖、應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繳納審查費每件4萬元整。


拾、其他事項:

一、申請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審查結果未齊備文件者,申請人應自通知補正之次日起30日內補正;如遇有特殊情形,得備具理由申請延長補正,且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未於期限內補正完成或無法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二、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據之相關法規事項辦理。


聯絡單位/電話: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開發管理科(03)3322101 #5273-5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