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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4條 產業投資獎勵

本公告劃定「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劃定地區範圍內,投資經營行政院核定「有利於林口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之產業者,得申請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4條第1項各款稅捐減免獎勵。(實施日期:自民國109年2月20日起)


➊ 劃定地區範圍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計畫」之第二種產業專用區、乙種工業區、中心商業區及第五種住宅區(劃定範圍詳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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➋ 產業類別

(1) 影視文創及文化內容產業: 電視節目製作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音樂展演空間業、藝文服務業等4項產業

(2)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創新創業、智慧製造及智慧物流等3大產業項目

(詳細定義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➌ 投資金額限制 

(1)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創新創業相關產業

投資計畫的提案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150 萬元且投資計畫的提案公司之實際投資總額(指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額)應達新台幣150 萬元。

(2)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智慧製造相關產業

投資計畫的提案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1 億元且投資計畫的提案公司之實際投資總額(指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額)應達新台幣1 億元。

(3)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智慧物流相關產業

  • A 無店面零售業:
    投資計畫的提案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500 萬元且投資計畫的提案公司之實際投資總額(指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額)應達新台幣500 萬元。

  • B 倉儲業:
    投資計畫的提案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1 億元且投資計畫的提案公司之實際投資總額(指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額)應達新台幣1 億元。 


➍ 減免項目

開始營運後按其投資總額15%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➎ 相關辦法


➏ 審查評量標準


項目

內容

計畫目的

須明確說明與核心產業發展軸(影視文創/創新創業/數位未來)之關聯性。

營業項目


1.依據投資計畫之營業項目,須符合其所對應之適用要件(表3)。
2.產品/服務名稱、預計產銷情況(列明計畫完成後2年之產銷估計)。

投資及營業期程規劃

1.建廠/建置時間表
2.設備開始作業及產品開始銷售或提供勞務時間
3.產品製程/服務流程

財務分析

相關投資財務分析,如: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預算表編列設定及計算說明、資金籌措方式、成本分析、受益分析‒稅前後利益、本益比、投資報酬率等。 

預期投資效益及對區域發展之貢獻

1.增加所在地縣市之稅收。

2.促進所在地縣市產業升級、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市民專業技能。

3.符合所在地縣市之施政方針。

4.具體可查核之回饋內容(並提供具體成效數據可供日後查核),如節水綠電措施、有利社區環境與社會發展承諾。


➐ 相關申請表單

新市鎮產業投資抵減申請表暨公司基本資料表

投資計畫書


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投資服務中心 03-332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