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詳見條例全文)
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
桃園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➊ 經本府認定之公司或法人。
➋ 符合營運總部認定辦法規定且設籍於本市之企業營運總部。( 企業營運總部 )
➊ 公司或法人於本市新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 或增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➋ 投資事業從事航空關聯產業、國際貿易與物流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雲端運算產業、循環經濟產業、生技醫療產業、工商會議及展覽產業、複合休閒相關產業、其他經本府推動輔導之產業、前列產業之研發中心或區域服務中心。
➊ 於本市購置或新建供營運直接使用之不動產,當年度可申請補助地價稅、房屋稅;其屬租賃者得申請租金補助。前2年最高為全額補助;第3年至第5年最高為50%。每年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20萬元。租金補助,於公證租賃契約所載年租金50%範圍內,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0萬元,並以5年為限。
➋ 可申請最高50%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助,總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30萬元。但經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新增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逾原僱用員工總數1%者,總補助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40萬元。
➌ 投資事業正式開始營運後,新增僱用設籍本市之勞工者,得於僱用滿2年後向本府申請下列補助金:
- 5人以上14人以下,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 15人以上34人以下,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5千元。
- 35人以上54人以下,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 55人以上,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5千元。
上述補助金每案每年最高不得逾新臺幣500萬元,補助期間以2年為限。
➍ 供企業營運總部使用之不動產及企業營運總部之工廠、營業據點或其他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之關係企業,可由企業營運總部提出上述各項補助之申請。但地價稅、房屋稅每年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180萬元,房地租金每年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60萬元。
➎ 本府經投資人申請後,得於年利率1.5%限度內,審酌給予利息補助,每年補助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50萬元,並以5年為限。但實際融資利率低於核准補助利率時,依實際融資利率計算。
(一)申請人申請應備書表格式:
1.申請書 word、 odt。
2.投資計劃書 word、 odt(企業總部投資計畫書 word、 odt)。
投資計畫推動年度評鑑表 word、 odt
3. 切結書 word、 odt。
(二)申請人申請支付核銷應備書表格式:
1.補助撥款申請書 word、 odt。
2.補助撥款申請書相關表格:
(1) 勞工薪資補助明細表 xls ods。
(2) 房屋稅補助明細表 xls ods。
(3) 地價稅補助明細表 xls ods。
(4) 房地租金補助明細表 xls ods。
(5) 融資利息補助明細表 xls ods。
(6) 銀行繳息證明表 word、 odt。
3. 領據 word 、 odt。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 word odt
【註】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免填附表 )
※詳細內容請詳閱 本局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附表一 申請案審核評分表(一般投資人)odf
附表二 申請案審核評分表(企業營運總部) odf
|聯絡窗口|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招商科簡雅惠
聯絡電話: (03)332-2101分機5236~5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