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緣起|
桃園具地理及運輸優勢,產業基礎豐厚,為全台第一工商業科技大城,帶動多元產業投資具備發展智慧產業之優勢,是推升台灣經濟的重要角色。
創新研發是推動產業永續發展的重要動能,藉此讓桃園市中小企業孕育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市府希望透過本計畫輔導及協助本市中小型企業運用政府資源達成創新研發、技術深化轉型升級,以作為企業最穩固相挺的後盾。
113年度桃園市地方型SBIR將於即日起~5/31受理申請!
詳情請持續鎖定本網站公告!
📣各位企業朋友們📣
113年度桃園市地方型SBIR將於即日起~5/31開始受理申請!
今年度更增加全新加分項目,歡迎有志企業踴躍申請!
單一申請最高補助100萬元,共同申請最高補助200萬元,總補助金額達4,000萬元(每年補助額度因市議會預算及經濟部核定而有所不同)。
對於SBIR有很多疑問嗎,我們開了六場說明會!歡迎企業踴躍報名⬇ ⬇ ⬇
線上報名網址
113年SBIR宣導說明會報名表.pdf
|聯絡窗口|
桃園市地方型SBIR計畫辦公室
地址:324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二段11號25樓
服務專線:(03)495-1008#143 張雅琦經理
電子信箱:evajoechang@gmail.com ;eva_chang@aheadmaster.com
指導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桃園市議會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執行單位: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文件
113年SBIR申請須知.pdf
113申請須知附件.zip
|申請資格|
- 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籍(立)於桃園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➊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➋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➌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➍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➎ 最近三年有違反保護環境、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➏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➐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➑ 5 年內曾獲得 2 次本計畫之補助者,本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➒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非於本府管轄區域內。
➓不同申請案件,但廠商負責人相同或經本府認定屬重複投遞性質者。
➊➊研發計畫內容為執行其他政府採購專案履約作為。
若有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位於本府管轄區域內。
- 本府受理廠商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計畫屬性|
- 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研發」特質。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究,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 所提創新技術研發計畫內容分為「電子資通」、「食品及生技製藥」、「金屬機械」、「民生化工」及「創新服務」等五大領域。
- 領域別之選擇由廠商自行決定,如遇提案內容和領域別不符合,技術審查後結果未獲補助,其結果由廠商自行承擔。
|加分項目|(可併為採計,惟加分以 5 分為上限)
- 廠商所提計畫若屬「科技體驗(註 2)」、「智慧製造」、「再生能源」、「電動車」、「航太」 等本府優先重點扶植地方特色型產業,將於總分之百分之三內酌予加分。
- 資安認證:提案廠商提供資訊安全防護證明(可包含員工資安認知及訓練證明),將於總分百 分之三內酌予加分。
- 提案廠商已進駐「虎頭山創新園區」及本府青年事務局轄下青創基地者,將於總分之百分之五 內酌予加分。
- 提案廠商本次所提案計畫與本市大專院校進行委外研發合作者,可於百分之三內酌予加分。
|審查方式|
- 請依計畫書格式撰寫計畫書,各項經費編列應符合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
- 計畫辦公室初步檢查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若有缺漏,請依通知後七天內補齊/修正相關申請資料(補件齊備後始正式收件)。正式收件後,計畫辦公室將提案計畫書送交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 廠商準備計畫簡報資料,並視需要準備補充資料,簡報須含委員書面審查意見回覆,並出席技術審查會議進行簡報。
|計畫期程與補助款|
- 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50%,單一提案補助金額上限100萬元;共同提案補助金額上限200萬元。
- 申請計畫期程最長10個月,但不得短於6個月;若未能依履約期限完成計畫執行者,經本府同意後最多得延長2個月(以契約生效日起算)。
- 廠商提送計畫之經費補助編列範圍以「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為限。
備註: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故若符合相關身分申請人請至本局網站 利益衝突迴避專區填寫身分關係揭露相關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