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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已截止申請公告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科
  • 資料提供單位:經濟發展局


辦理目的

為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或其他低碳產業,特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審查日期

113年9月27日上午9時至下午16時30分
假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小綜合教室)辦理 

補助標的

(一) 節能減碳管理系統查證計畫(以下簡稱查證計畫)

例如:組織溫室氣體盤查、專案型溫室氣體減量、能源管理系統、環境管理系統、循環經濟相關標準等。申請條件如下: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下稱排碳大戶)。

  申請時須提出全廠113年減碳計畫可達成該行業別前一年平均節能率以上之減碳目標與減碳計畫(請參見表1),並於驗收時證明具體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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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節能減碳改善工程[1]或設備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

申請條件如下: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下稱中小企業)。

  導入產業製程設備能資源效率提升[2]、引進高效率節能產品或低碳技術[3]、智慧化監控管理[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節能減碳改善項目。

[1] 改善計畫可申請節能減碳改善工程所需之材料、零件、設備使用、維護保養、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及其工程設計施作或設備(含檢測儀器及控制系統)汰換等所支出之費用。

[2] 以導入製程能資源效率或回收再利用提升為目的之改善計畫,例如降低能源與原物料損耗、提升能源與原物料使用效率、再生能源自發自用,包含製程技術、設備、設施、系統,以及其附屬周邊設備之改善更新。

[3] 引進高效率節能產品或低碳技術,包含製程主設備及其附屬系統、動力系統、能源系統、熱能再利用系統、溫室氣體破壞或再利用系統、空調系統、空壓機系統等主設備及其周邊。

[4] 廠區內系統及設備之能源與原物料管理、製程系統或設備之監控、控制系統改善規劃計畫。

補助金額

(一)查證計畫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每年度法定預算額度內辦理,每案獲補助上限為新臺幣拾萬元。

(二)改善計畫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每年度法定預算額度內辦理,每案獲補助上限為新臺幣肆拾萬元。

(三)提送查證計畫/改善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實際補助比例得依審查結果酌減或不予補助。

(四)經查驗低碳科技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扣除其不符部分之補助金額;該扣除金額及計算方式依核定補助比例定之。

(五)實支費用低於申請補助金額者,按核定補助比例核減之。

(六)未依計畫核定期程執行或擅自變更計畫,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補助處分。

(七)本補助於每年公告補助額度及受理申請期間,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主管機關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申請資格

(一) 依法於本市辦竣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之營業場所;或依法於本市辦竣工廠登記者(含特定工廠登記)之廠房。

(二)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➊ 本次改善計畫已獲主管機關其他補助。

➋ 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➌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作業程序與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郵寄或親送申請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處所,收件日期以郵戳或簽收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作業流程如附件一,應備文件如下:

(一) 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二。

(二) 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查證計畫/改善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三。。

(三) 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切結書,如附件四。

(四) 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後續推廣宣導同意書,如附件五。

(五) 最近一期電費、蒸氣費或廠內其他能源使用繳費通知及收據影本。

(六) 公司、商業登記文件影本,登記為製造業者,改善場所如為廠房,須提供工廠登記文件(含特定工廠登記)影本。

(七) 最近一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八) 為協助境內更多企業單位投入淨零碳排技術,凡提出補助申請之廠商符合第一次申請本補助之資格,於審查評分直接增加總分百分之三。 

(九) 為鼓勵本市企業落實自主能資源監控管理,凡提出補助申請之廠商符合已建置能源監控管理軟硬體者,於審查評分直接增加總分百分之三。 

(十) 為強化本市中小型企業資安意識,凡提出補助申請之廠商提供資訊安全防護證明(可包含員工資安認知及訓練證明),於審查評分直接增加總分百分之一。

審查程序與機制

(一) 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資格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申請補助不符本計畫之規定。

(二) 由主管機關設置審議小組審查查證計畫/改善計畫申請案,其成員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及遴選專家學者組成,辦理複審事宜。

(三) 審議小組就初審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審查,得參酌申請書中查證計畫/改善計畫內容之申請標的、計畫目標、預期效益等因素,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並核定補助優先順位、補助比例及個案補助金額後,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

申請辦法

請於113年8月30日前將申請應備文件寄至以下地址: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低碳策略與技術服務組

收件地址:

10668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9弄14號1樓

聯絡窗口:

查證計畫補助申請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02-7704-5149  戴竹君 專案經理 電子信箱 u880415@ftis.org.tw

改善計畫補助申請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02-7704-5248 楊智傑 研究員 電子信箱 jackyang@ftis.org.tw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03-3322101分機5271-5272 彭小姐 電子信箱10015624@mail.tycg.gov.tw